市、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
(征求意见稿)
第一条 为不断拓展国家综合档案馆(以下简称档案馆)社会服务功能,进一步提高其整体工作水平,更好地为本地区创建文明城市活动服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》、《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(试行)》及国家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实用于全国市、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综合发展水平测评。市级包括地、州、盟;县级包括市、旗。城区档案馆按实际行政级别确定。
第三条 市、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依据《市、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细则》(见附件)进行。测评采用百分制,结果分两个等级,测评得90分(含)以上为国家一级档案馆,测评得80——90分(不含)者为国家二级档案馆。
第四条 国家一级档案馆测评由国家档案局组织,国家二级档案馆测评由国家档案局委托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。
第五条 国家档案局组织成立市、县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领导小组,负责国家一级、二级档案馆测评结果的最终审定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国家档案局档案馆(室)业务指导司,负责测评的日常组织工作。
第六条 测评组织和测评员:档案馆的具体测评工作由3至5位测评员组成的测评小组负责进行。测评员由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、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推荐1名,国家档案局聘任。因工作变动或其不宜继续担任测评员的,由推荐单位提出,经批准后予以更换。测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:正确掌握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、标准;熟悉档案馆的各项业务工作;坚持原则,主持公道;具有副研以上专业职称。
第七条 测评原则:档案馆测评采取自愿和逐级晋升的原则。一般情况下,应在取得国家二级档案馆一年后,再申请国家一级档案馆测评。条件特别优秀的,可直接申请国家一级档案馆。参加文明城市(城区)创建活动档案馆的测评优先安排。
第八条 申报资格:申报前,档案馆应根据《测评细则》进行自检,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。自查结果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,方可申请测评。
近三年档案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(如火灾、失泄密、因保管不当档案严重损坏或被盗者),不得申请测评。
第九条 申报与测评程序:
1、申报:申报国家二级档案馆的,由申报单位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测评申请;申报国家一级档案馆的,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国家档案局提出测评申请。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、自查报告(档案馆成立时间、历史、沿革、隶属关系、馆藏简介、事业管理、基础业务、开发利用、信息化建设等)、自查申请表等。
2、测评:测评小组对档案馆测评采取听取汇报、审查证明材料、现场考察、审核自查分数、在测评表上逐项打分并填写测评说明等方式,最后认定档案馆等级。
3、审批:测评结束后,由测评小组将档案馆测评材料报国家档案局,经测评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,向档案馆颁发测评等级证书。国家档案局每年定期公布国家一级、国家二级档案馆名单。
第十条 经测评合格的国家一级、国家二级档案馆,国家档案局将予以通报表扬,同时建议地方政府给予一定奖励。
第十一条本办法级所有附件解释权归国家档案局。
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。 |